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景民一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692号原告:吕某,被告:刘某。本院受理原告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刘某于2014年4月份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的住所地在沧州市新华区铁西大街构件厂公寓小区1号,本案应当由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