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驿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魏大兵与王艳铭、驻马店市远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大兵,王艳铭,驻马店市远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903号原告魏大兵,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铭,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远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铭。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大兵与被告王艳铭、驻马店市远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经原告申请,本案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梁中和人民陪审员  宋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子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