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执字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岳阳市湘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岳阳市湘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51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岳阳市湘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岳中民二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黄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岳阳市湘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岳阳市湘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王某某862081.95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180元(暂计算至2015年7月22日)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9068元和申请执行费11162元,共计906491.95元。但被执行人岳阳市湘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阳市湘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6491.9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聂登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 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