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汤次林与武汉市汉阳区汉兴车箱修配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次林,武汉市汉阳区汉兴车箱修配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10号原告:汤次林。被告:武汉市汉阳区汉兴车箱修配厂,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米粮村陈湾56号。法定代表人:刘细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次林与被告武汉市汉阳区汉兴车箱修配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肖 政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