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文祥诉被告徐文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祥,徐文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514号原告徐文祥,男。被告徐文凤,男。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文祥诉被告徐文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徐文祥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文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东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世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