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33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雪春与陈素微、李国林民间借贷纠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雪春,陈素微,李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313-3号原告高雪春,女,194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素微,女,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李国林,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雪春与被告陈素微、李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雪春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对被告陈素微、李国林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李国林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下宅园4弄2××号房产。现原告高雪春申请解除对被告李国林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下宅园4弄2××号房产的查封。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李国林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下宅园4弄2××号房产(证号:200622816)的查封。二、解除对案外人张驰所有的座落于宁德市福宁北路5号(海天水岸阳光)3幢10层1001室房产(证号:宁房权证东侨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 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巫卫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