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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民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沈小海与罗陆兵、顾飞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沈小海,农民。被执行人罗陆兵,农民。被执行人顾飞洪,农民。申请执行人沈小海与被执行人罗陆兵、顾飞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台仙下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罗陆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小海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0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息超出月利率2%的则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顾飞洪对被告罗陆兵的上述应付款项负一般保证责任。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顾飞洪所有的牌照为浙H×××××凯马牌普通货车,目前该车下落不明,已上报公安协控。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罗陆兵、顾飞洪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40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小海发现被执行人罗陆兵、顾飞洪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张天平代理审判员  罗青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露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