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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立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河东办事处石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河东办事处石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立初字第8号起诉人:衡水市桃城区河东办事处石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文生,该村村书记。2015年7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衡水市桃城区河东办事处石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家庄村)的起诉状,称2002年7月,被起诉人张同新与衡水橡胶城签订《土地出让使用权协议书》,约定张同新使用橡胶城土地一处,而该地块南邻系石家庄村与桃城区河东办事处南华村共有的一条排水沟,张同新未经起诉人同意,为建设住宅楼配套设施而多占用石家村土地327.63平方米并无偿使用至今。为此,石家庄村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张同新拆除在原告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并将土地恢复原状。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综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均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法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为此,起诉人提起的诉讼,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不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衡水市桃城区河东办事处石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会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