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潘马勇与薛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马勇,薛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潘马勇,个体。被执行人:薛永,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马勇与被执行人薛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薛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黄民初字第2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卫红审判员 杨文祥审判员 田金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庆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