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攀东执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喻馨逸与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馨逸,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C}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808号申请执行人喻馨逸,女,汉族,1975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李兴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喻馨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民终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12163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冉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