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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2093号原告:周某,女,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周柏林,宁国市梅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