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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西华县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杜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家连,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来喜,该单位址坊信用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新科,该单位址坊信用社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杜民生,男,汉族,1977年3月6日出生,住西华县。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民生在银行账户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民生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齐军平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许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