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公秀与被告范志刚、赵营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公秀,范志刚,赵营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470号原告赵公秀,女,195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晋亚丽,系原告儿媳。委托代理人张丽丽,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志刚,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国利,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营栓,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公秀与被告范志刚、赵营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公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苗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