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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460号原告杨某某,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潘某某,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