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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x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郸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x,女。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辩护人孙涛,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苗金华、被告人郭x及其辩护人孙涛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郭x在郸城县南丰镇任老家村其女婿任小根院子里,种植罂粟7400株,2015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发现并铲除。上述事实,被告人郭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任x、仵x、孟x等证言、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郸城县林业局关于对南丰镇派出所委托罂粟植物认证补充调查意见、郸城县公安局南丰派出所收缴物品清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740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x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祖宁审判员  赵 冰审判员  韩 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