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二终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焦作电力集团预拌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焦作电力集团预拌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二终字第00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清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秋,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廉军魁,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电力集团预拌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保根,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电力集团预拌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解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小秋和廉军魁、被上诉人焦作电力集团预拌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金府和张保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452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席东彦审判员 焦红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新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