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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共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共民初字第43号原告杨某,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伦市联发乡。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海伦市联发乡,现下落不明。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我于2008年3月19日和被告登记结婚,生一男孩杨某某,已7周岁。被告于2010年6月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6年在哈市打工相识,于2008年3月19日领取结婚证,被告于2008年6月8日生育一男孩杨某某。原、被告婚初尚有感情基础,被告于2010年6月离家外出,至今没有音讯,下落不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财产、无存款、无债权及债务。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海伦市公安局联发派出所、联发乡某某村委会,被告姐姐李某某、原告邻居高某某、赵某某当庭作证及被告父亲李某母亲宫某某证言等证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0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没有音讯,已无法履行与原告杨某某的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杨某某(2008年6月8日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大春审 判 员  王凤山人民陪审员  李金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东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