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庄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7月22日8时30分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庄某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