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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一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邹桂香与康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桂香,康文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888号原告邹桂香,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康文勇,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桂香与被告康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彦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