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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大河、王明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兵,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大河,居民。被告王明英,居民,系刘大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大河、王明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以双方已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大河、王明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9元,减半收取764.50元,由原告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王泽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正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