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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永康市特耐工具厂与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特耐工具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5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其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特耐工具厂。投资人:陈彦育。上诉人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永康市特耐工具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  范继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