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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调确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世界、李晓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世界,李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394号申请人:刘世界,男,1982年12月2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李晓艳,女,1979年09月2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申请人刘世界、李晓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世界、李晓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22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当事人刘世界于2015年7月22日赔偿当事人李晓艳误工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等共计950元整(已赔付);二、当事人刘世界于2015年7月22日赔偿当事人李晓艳医疗费(凭票,已支付);三、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慧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