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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于伟与崔修峰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伟,崔修峰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399号原告:于伟,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修峰,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伟与被告崔修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于伟减半负担100元。审判员  黄炳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