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于伟与崔修峰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伟,崔修峰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399号原告:于伟,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修峰,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伟与被告崔修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于伟减半负担100元。审判员 黄炳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