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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法执字第1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黄力君与李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力君,李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086-3号申请执行人黄力君,女,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李彦刚,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执行黄力君申请执行李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彦刚有工资款可供执行,依法冻结了李彦刚的工资款,现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肖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