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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知)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北京天睿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正安融翰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37号原告北京天睿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丽泽中园106楼2层201A。法定代表人林姝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银侠,女,1983年4月19日出生。被告北京正安融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305。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睿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正安融翰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睿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睿空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睿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正安融翰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天睿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武 彧审 判 员  崔宇航人民陪审员  刘志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