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5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117张玲与被告高波、黄小勇、宜城市金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高波,黄小勇,宜城市金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569-1号原告张玲,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高波,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黄小勇,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宜城市金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与被告高波、黄小勇、宜城市金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高波所有的位于高新开发区长虹北路艺苑华庭2幢1单元15层2室的房产(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887**号)和位于襄城区庞公路中房.鼎盛源第1幢2层门面房,建筑面积为1004.90平方米及被告黄小勇所有的位于高新区长虹北路艺苑华庭2幢1单元5层5室的房产(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887**号)。案外人梁红权以其所有的位于樊城区高庄路1幢102号房屋(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916**号)、案外人陈有昌和黄荣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樊城区松鹤路毛纺花园14幢2单元3层1室的房屋(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91619-1、-2号)、案外人张复恩以其所有的位于樊西区菜越街3幢141号房屋(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552**号)、案外人刘玥以其所有的位于樊城区前进路德福花苑2幢3单元7层左户房屋(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087**号)作为担保,案外人张科钰以其所有的位于樊城区朝阳路鑫鼎花园15A幢2单元3层左室的房屋(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813**号)、案外人程兵以其所有的位于樊城区前进路103号3幢122号的房屋(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458**号)、案外人李杰和汤海云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樊城区长虹路民发·城市印象6幢1单元17层3号的房屋(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62576-1、-2号)作为担保,并同意法院对该担保房产采取查封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另为保证担保的有效性,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也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高波所有的位于高新开发区长虹北路艺苑华庭2幢1单元15层2室的房产(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887**号)和位于襄城区庞公路中房.鼎盛源第1幢2层门面房及被告黄小勇所有的位于高新区长虹北路艺苑华庭2幢1单元5层5室的房产(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887**号)。。二、对梁红权所有的位于樊城区高庄路1幢102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916**号)的房屋、陈有昌和黄荣共同共有的位于樊城区松鹤路毛纺花园14幢2单元3层1室的房屋(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91619-1、-2号)、张复恩所有的位于樊西区菜越街3幢141号房屋(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552**号)、刘玥所有的位于樊城区前进路德福花苑2幢3单元7层左户房屋(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087**号)、张科钰所有的位于樊城区朝阳路鑫鼎花园15A幢2单元3层左室的房屋(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813**号)、程兵所有的位于樊城区前进路103号3幢122号的房屋(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458**号)、李杰和汤海云共同共有的位于樊城区长虹路民发·城市印象6幢1单元17层3号的房屋(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62576-1、-2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爱军审 判 员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刘凌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胜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