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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威与泗阳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泗阳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泗阳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50号。法定代表人董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录、黄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威。委托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石电波,该行行长。上诉人泗阳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威、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初字第07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泗阳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泗阳县境内,本案属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也在泗阳县境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故泗阳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泗阳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泗阳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是: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泗阳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淮安市清浦区76号,仅在泗阳县设立临时办事处。根据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管辖”的原则,本案应由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泗阳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中住所地为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50号,而根据工商登记的要求,法人设立时的住所地应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泗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泗阳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泗阳县仅为其临时办事处所在地,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泗阳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钧杰代理审判员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红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