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执恢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宝成与被执行人任引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恢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陈宝成。被执行人任引孝。陈宝成与任引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耀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任引孝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在2014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标的81800元,后撤回执行申请。于2015年6月18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7273元。本院在执行中,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经查询发现任引孝在内蒙古准葛尔旗有银行存款,我院委托准葛尔旗人民法院扣划任引孝银行存款18400元,扣除执行费1127元后将剩余的17273元支付给陈宝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80000元中17273元的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申请对下余的64527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