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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法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杜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肇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法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3年10月8日,汉族,小学毕业,地址:肇东市;涉嫌危险驾驶罪。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概述)。经审理查明,……(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判处……(写明判处的具体内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员  井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