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刑一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黄明文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明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一终字第7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明文,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明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汨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明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8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许某来到湛秋珍家,得知被告人黄明文准备在其承包的鱼塘边上搭建鸭棚。因该鱼塘位于湛秋珍家附近,被害人许某驾驶自己的比亚迪小车和湛秋珍一道来到汨罗市白塘乡木屯村三组黄明文家前坪。湛秋珍下车后即对黄明文讲“你的棚子不要搭在我家那边”。许某也说了“鸭棚就是不能搭,搭了也要一把火烧掉它”。黄明文便对着他们说“我还没看到过这么厉害的人”。这时许某从驾驶室出来,拿了两块红砖,朝黄明文砸了过去,其中一块砸在黄明文停放在地坪的摩托车上。黄明文见状跑进自家商店,拿着两把杀猪刀跑了出来,双方冲上来扭打在一起。在纠扭过程中,被害人许某被刀刺伤腹部后倒地,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被告人黄明文则逃离现场。经汨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受害人许某小肠多处全层裂伤,肠系膜多处裂伤,属重伤(二级);全身多处软组织裂伤,左食指桡侧指断裂,左中指指深屈肌腱、指浅屈肌腱断裂,左环指指深屈肌腱止点断裂,左小指末节部分皮肤缺如,属轻伤(二级)。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明文到汨罗市公安局磊石派出所投案,并向被害人许某支付了29400元住院医疗费。上述事实,原判列举了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黄明文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实黄明文于2014年8月14日主动到汨罗市公安局磊石派出所投案。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现场血迹照片,证明案发的地点、位置以及现场血迹状况。3、汨罗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及辨认笔录,证明从吴某(黄明文之妻)处扣押了两把刀,经黄明文辨认后系其使用的作案工具。4、汨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汨公物鉴活检字(2014)第77号法医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许某小肠全层破裂,已经修补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7.2.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之规定,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证明被鉴定人许某受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补充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许某左中指近侧指间关节畸形、活动功能严重障碍,左中指远侧指间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左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5、岳阳正义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1190号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小肠多处全层裂伤,肠系膜多处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裂伤,左食指桡侧指神经断裂,左中指指深屈肌腱、指浅屈肌腱断裂,左环指指深屈肌腱止点断裂,左小指末节部分皮肤缺如,定为捌级伤残;左手功能障碍,定为拾级伤残。6、有被害人所使用的红砖及被某。7、收条一张,证明被害人已收到被告人黄明文支付的医药费29400元。8、证人吴某(黄明文的妻子)的证言:2014年8月8日10时许,她与黄明文、湛细生、周细东坐在自己家前坪里闲谈,许某开车载着湛秋珍到了她家,因她在自家承包的鱼塘边上做鸭棚的事情,湛秋珍下车就对着黄明文讲“那个塘边上不能做屋”。接着看见许某拿起两块砖块对着黄明文砸,黄明文在房里的屠凳上拿起刀,将许某的肚子划伤,之后她就报了警。9、湛细生的证言:2014年8月8日10时20分左右,她与吴某、周细东、章玉珍、黄明文五人坐在黄家的前坪闲谈,湛秋珍和许某到了黄明文家,湛秋珍下车就对着黄明文讲“你的棚子不要搭在我那边”。许某也说“你要是把棚子搭在我们这边我就将它烧了”。黄文明对着他们说“我还没看到过这种角色”。许某听后就下车捡了两口砖头,黄文明看见他拿了红砖在手上,也从椅子上站了起来,看到他们要发生打架的样子,她就都起身往外跑。等她再次回到现场时,许某平躺在地上,地上有一滩血迹。10、章玉珍的证言:2014年8月8日10时许,她与周细东、湛细生正在黄明文家商店前面的地坪聊天,湛秋珍和许某到了黄明文家,湛秋珍下车就对着黄明文讲“你的棚子不要搭在我家那边”。许某也说“不能搭就不能搭,搭了也要一把火烧掉它”。黄文明对着他们说“我还没看到过这么厉害的人”。这时她看见许某从驾驶室出来,也不知怎么拿了两块红砖,就朝黄明文砸了过来,黄躲过一块,另一块砸在黄家的摩托车上。黄明文见状就跑进了商店里拿起两把刀跑出去了,吴某没拦住,两人就打在一起。11、湛秋珍的证言:案发起因是2014年8月8日10时许,许某到了她家,看见在她家西边,黄明文在承包的鱼塘边上准备修建鸭棚。许某就开车带着她到黄明文家去说清楚。她下车后就跟黄明文讲:“你的棚子不要搭在我家那边。”许某也说了“鸭棚就是不能搭”,还在车上骂了娘。黄明文跑到家里拖了两把刀出来,许某就下车在路边捡了两块砖头,怎么打架的她没看见。12、证人周某的证言:2014年8月8日上午,她当时和湛细生、章玉珍一起坐在黄明文家前坪闲谈,许某就开车来到黄明文家。湛秋珍下车后就对着黄明文讲“你的棚子不要搭在那里”。当时黄明文没做声,许某坐在车上讲“鸭棚不要搭,搭了就要烧了它”,黄明文当时回了一句,“我还没有看到过这种人”。然后许某下车,手里拿了两块砖头,朝黄明文走了过来,还没走到黄明文面前,大概两三米远时,就把砖头朝黄明文砸去,黄躲开后朝屋里去了。她也走开了,大约过了三、四分钟,就听到许某喊自己的肠子出来了。1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8日10时许,他在黄明文家后面的玉米地里搞玉米,听到湛秋珍喊“黄明文把许某的肠子都杀出来了”,就马上来到黄明文家,看到许某躺在地坪里,头朝黄明文家门口,脚在铁棚外面,腹部肠出来了,后来他就联系了村上和急救车。14、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明他与黄明文打架,黄明文持刀将自己捅伤而住院。2014年8月8日9时许,他到了湛秋珍家,看见湛秋珍家边上的池塘边上挖出一个地基(做房子用)。他问湛秋珍是怎么回事,湛秋珍说:“黄明文要搭棚子,我就将棚子烧掉。”他要湛秋珍到黄明文家去讲清楚。他驾车带着湛秋珍到了黄明文家,为黄明文搭建鸭棚子的事情发生争吵。黄明文持两把杀猪用的剃毛刀向他冲过来,他捡起两块砖块朝黄明文砸过去,没有砸到。黄明文持刀将他的肚子刺伤。之后有人报了警。15、被告人黄明文的供述:证明2014年8月8日10时许,许某驾驶比亚迪小车载着湛秋珍到了他家。因他在承包的本组鱼塘边上搭建鸭棚(鸭棚位于湛秋珍家边上)的事发生争吵。随后许某拿起砖块准备打,他跑进自家商店,在商店内的屠凳上拿起两把刀与许某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许某的腹部被划伤。他见状就躲起来了,到8月14日经过村组居民和朋友相劝,才主动到汨罗市公安局磊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明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腹部受重伤(二级),左手受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明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明文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赶到被告人家某,首先拿砖砸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明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黄明文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明文故意伤害许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明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上诉人黄明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上诉人黄明文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开车赶到被害人家某,先拿砖砸上诉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过错,可对上诉人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黄明文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辩解,经查,原判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量刑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该上诉意见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定中审 判 员 王继华审 判 员 邓 怡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何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