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1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芜湖永恒门窗有限公司与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永恒门窗有限公司,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043-1号原告:芜湖永恒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卢文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爱华,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王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臣飞,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凯,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芜湖永恒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及主要办公地点均在芜湖市弋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贵院将该案移送至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2013年7月26日,被告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芜湖永恒门窗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鸠江开发区工业配套科技研发楼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因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芜湖市鸠江开发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原告依据工程所在地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告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文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丽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