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2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987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齐鹏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文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