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行受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怀龙与龙泉市林业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怀龙,龙泉市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丽行受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怀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泉市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徐怀坤,该局局长。上诉人李怀龙不服松阳县人民法院(2015)丽松行受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两份采伐证虽已过期,但已作为采伐依据并产生80立方米林木腐烂于山上的严重后果;不要因为采伐证未被撤销或未确认违法而阻碍了相关人员责任的追究和相关单位的赔偿。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裁定,裁定松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以龙泉市林业局为被告要求原审法院判令龙泉市林业局履行撤销违法发放的(2012)上垟采字第0353、0430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法定职责并承担诉讼费用,该诉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原审法院以“采伐许可证效力已被(2014)浙丽行终字第4号判决书终审确认,且采伐许可证已超采伐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不当,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松阳县人民法院(2015)丽松行受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松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光明审 判 员 吴金花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