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7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乔润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乔润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780-1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乔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姜家营乡杨家营村。法定代表人:乔亚刚,总经理。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较场东路19号12层。法定代表人:陈量暖,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乔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乔润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张莹提供其名下的冀B×××××号索兰托牌小型越野客车、担保人任庆权提供其名下的京N×××××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担保人闫国林提供其名下的京P×××××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乔润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莹名下的冀B×××××号索兰托牌小型越野客车、担保人任庆权名下的京N×××××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担保人闫国林名下的京P×××××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翔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