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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罪犯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594号罪犯张某,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渝北法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人民币4386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以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未赔偿附民原告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