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商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源江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合肥龙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源江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肥龙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430号原告无锡源江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559号蠡园开发区创意园三期A幢九层。法定代表人冯圣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政,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通能,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龙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法定代表人李家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源江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龙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源江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源江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源江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源江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 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祖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