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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莱芜大成经贸有限公司与马庆申、马庆海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大成经贸有限公司,马庆申,马庆海,毕耜刚,刘承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234-2号原告:莱芜大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寄母山路50号。法定代表人:田书林,公司经理。被告:马庆申。被告:马庆海。被告:毕耜刚。被告:刘承武。上列原、被告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庆申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期限为6个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亓民川审 判 员  赵兴剑人民陪审员  李光秀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