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莱芜大成经贸有限公司与马庆申、马庆海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大成经贸有限公司,马庆申,马庆海,毕耜刚,刘承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234-2号原告:莱芜大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寄母山路50号。法定代表人:田书林,公司经理。被告:马庆申。被告:马庆海。被告:毕耜刚。被告:刘承武。上列原、被告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庆申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期限为6个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亓民川审 判 员 赵兴剑人民陪审员 李光秀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