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07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与邰龙坤、罗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罗明荣,邰龙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02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负责人钟兴华,行长。被告罗明荣,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邰龙坤,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与罗明荣、邰龙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敖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