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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占利、吕某某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站刑初字第0004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占利,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辩护人曹韶鹏,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吕某某,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焦中检公诉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占利、吕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杜聪聪、刘魏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占利及其辩护人曹韶鹏,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7日,李某甲(已判决)收到焦作市自然之旅商务会展公司丁某某邀请后与司某某(已判决)来到焦作市,与丁某某实地查看了中站区许衡广场“2012年焦作·山阳新春文化庙会”活动的场地,经双方洽谈,签订了此次大型文化庙会美食展位的外包合同。李某甲、司某某按合同约定将场地租赁费30000元分两次交纳了25000元,而后,二人又邀请被告人刘占利帮忙招收美食商户,李某甲等三人几经努力仅召来了被告人吕某某、袁某某(已判决)等7家美食商户。7家商户分别向李某甲、司某某交纳了入场费每个摊位1000元,押金500元。在经营中,由于当地商户出售的食品价格便宜,冲击了他们价格昂贵的食品,吕某某几次向主管庙会的刘占利提议无法经营,不赚钱,让商户闹会。尤其是吕某某、刘占利二人与当地商户发生争吵后,二人下决心组织闹会,随后,刘占利打电话找来了封丘县回族商户王某甲(已判决)、王某乙、王某丙三人和郑州市商户靳某某等7家商户,吕某某打电话召集封丘县回族商户刘某甲等人,闹会人员陆续到焦作后暂住在中站区的大桥旅社为闹会做准备。2012年1月30日(农历正月初九)晚李某甲、司某某、刘占利和刘占利的小舅子赵某甲在中站区竹荪老鸭汤饭店吃饭时,李某甲电话通知袁某某到许衡广场对面的复印店购买了两本空白的收款收据送到饭店楼下,李某甲下楼拿到收款收据后,上楼交于赵某甲。2月1日(农历正月初十)晚上,李某甲、司某某、刘占利三人召集吕某某、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等10余商户到三人暂住的中站区许衡广场西侧“凤阁520”旅馆668房间密谋闹会,经密谋,每个参与闹会的商户向李某甲、司某某、刘占利三人缴纳每个摊位1500元的所谓参展费用。刘占利指使赵某甲以李某甲的名义给商户出具了4500元的现金收据,每个摊位虚报3000元。而后,李某甲、司某某、刘占利三人收取了吕某某、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靳某某等人交纳的所谓“摊位费”共计25500元,所收钱款由刘占利保管。密谋过程中,李某甲、司某某、刘占利三人将此次庙会的《招商邀请函》上的收费标准篡改为“1500元进场费,3000元押金。”李某甲、司某某、刘占利三人指使吕某某、袁某某、王某甲、靳某某为上访代表以回族群众的身份向政府提诉求,把此次闹会转化成民族纠纷给政府施加压力,其他参与的商户还约定:到政府上访时要口径一致要求政府按照现金收据上的数额如数包赔。如中站区政府不立即赔偿,就由代表吕某某、袁某某、王某甲、靳某某带领商户到焦作市政府进行上访,并在信访部门大厅内留宿、静坐以民族纠纷给政府施压。另外,如果闹会不成功,李某甲、司某某、刘占利三人当场还承诺将收取的1500元退还商户。第二天,李某甲、司某某二人到中站区一复印店将篡改的《招商邀请函》复印了60多份分发给闹会商户,以作为证据在上访时使用,以证明与主办方有真实的经营关系。一切准备就绪后,李某甲、司某某、刘占利三人于当晚将手机关机并退房离开焦作躲至郑州市等待闹会消息。2012年2月3日至4日,按照事先所密谋的步骤,被告人吕某某、袁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刘某甲、靳某某等20余名商户手持假《招商邀请函》和假收款收据集体到中站区信访局上访,以主办方的《招商邀请函》虚假宣传为由要求政府做主,按照假收款收据上的全部金额包赔。2月4日14时30分,中站区组织宣传部、政法委、公安、法院、房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在区信访局参加了信访接待工作。区委领导对其说服劝解。但吕某某、袁某某等人不顾区委领导劝说随于当日下午到焦作市政府以同样的理由继续上访。当晚,吕某某、王某甲等六人则滞留信访局北接待大厅过夜未走,严重损坏了政府形象和干扰了焦作市、中站区两级政府的工作秩序。2012年2月5日,袁某某又带上访人员到市信访局北接待大厅与前一晚滞留在市信访局的吕某某、王某甲等人继续上访。当日下午中站区领导责令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为稳定上访,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被迫于2月7日分别向吕某某、袁某某、杨某某等7人分别发放了500元路费,共计3500元,并保证三天后按实际交付的押金175500元退付商户给退赔。此7户上访人员才不再上访。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等七人已将赃款3500元退回。被告人吕某某于2014年12月19日到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投案。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占利、吕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由于案发,所敲诈的172000元没有实现,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占利、吕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一般立功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占利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占利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自己并不是闹会的组织和策划者,只是参与人,不应认定为主犯。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占利的犯罪行为属于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且未造成损害后果,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被告人刘占利在2012年2月19日曾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为其是文盲且不懂法,在取保候审期间手机丢失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汇报,原先的自首依然成立。被告人刘占利系初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且适用缓刑。被告人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2日,焦作市自然之旅商务会展公司(下称会展公司)与焦作市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下称安居物业)签订租赁合同,会展公司租赁由安居公司管理的焦作市中站区许衡文化广场举办“2012年焦作●山阳新春文化庙会”,并先后交了5000元垃圾清运等费用。2012年1月7日,被告人司某某(已判刑)和李某甲(已判刑)与会展公司的丁某某洽谈后,签订了“2012年焦作●山阳新春文化庙会”大型文化庙会美食展位的外包合同,并先后交了场地租赁费25000元,经营期限自2012年1月23日9时至2012年2月7日18时(农历正月初一至正月十六)。李某甲、司某某与被告人刘占利三人仅召来了被告人吕某某、袁某某(已判刑)等7家美食商户。7家商户分别向李某甲、司某某交纳了入场费每个摊位1000元,押金500元。在经营中,由于当地商户出售的食品价格便宜,冲击了他们的生意,被告人吕某某向主管庙会的被告人刘占利提议无法经营,不赚钱,让商户闹会。后刘占利、吕某某二被告人与当地商户发生争吵,下决心组织闹会。随后,被告人刘占利打电话找来了封丘县回族商户王某甲(已判决)、王某乙、王某丙3人和郑州市商户靳某某等7家商户,吕某某打电话召集封丘县回族商户刘某甲等人,闹会人员陆续到焦作后暂住在中站区大桥旅社为闹会做准备。2012年2月1日晚上,被告人刘占利和司某某、李某甲三人召集被告人吕某某、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等10余人在中站区许衡广场西侧“凤阁520”旅馆668房间密谋闹会,经密谋,每个参与闹会的商户向李某甲、司某某、刘占利三人缴纳每个摊位1500元的所谓参展费用。刘占利指使其小舅子赵某甲以李某甲的名义给商户出具了4500元的现金收据,每个摊位虚报3000元。而后,李某甲、司某某、刘占利三人收取了吕某某、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靳某某等人交纳的所谓“摊位费”共计25500元,所收钱款由刘占利保管。李某甲、司某某、刘占利三人将此次庙会的《招商邀请函》上的收费标准篡改为“1500元进场费,3000元押金”。李某甲、司某某、刘占利三人指使吕某某、袁某某、王某甲、靳某某为上访代表,王某甲等以回族商户的身份,向政府提诉求,把此次闹会转化成民族纠纷给政府施加压力,其他参与的商户还约定:到政府上访时要口径一致要求政府按照现金收据上的数额如数包赔。如中站区政府不立即赔偿,就由吕某某、袁某某、王某甲、靳某某作为代表带领商户到焦作市政府进行上访,并在信访部门大厅内留宿、静坐以民族纠纷给政府施压。李某甲、司某某、刘占利三人当场还承诺,如果闹会不成功,将收取的1500元退还商户。李某甲、司某某二人将篡改的《招商邀请函》复印了60多份分发给闹会商户,作为证据在上访时使用,以证明与主办方有真实的经营关系。一切准备就绪后,被告人刘占利与李某甲、司某某三人于当晚将手机关机并退房离开焦作市,躲至郑州市等待闹会消息。2012年2月3日至4日,按照事先所密谋的步骤,被告人吕某某与王某甲、袁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刘某甲、靳某某等20余名商户手持假《招商邀请函》和假收款收据集体到中站区信访局上访,以主办方的《招商邀请函》虚假宣传为由要求政府做主,按照假收款收据上的全部金额包赔。经政府相关部门劝解,但吕某某等人仍到焦作市政府以同样的理由继续上访,并且滞留信访局北接待大厅过夜未走。2012年2月5日,袁某某等上访人员到市信访局北接待厅与前一晚滞留在市信访局的被告人吕某某等人继续上访。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被迫于2月7日向吕某某、袁某某、杨合星等7人分别发放了500元路费,从实际交付的押金中扣除,共计3500元,并保证三天后商户拿票据兑付实际交付的押金175500元。2012年2月5日,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介入调查。案发后,吕某某等7人已将赃款3500元退回。2012年2月19日,被告人刘占利主动到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因传唤不到案,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网上追逃,2015年2月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抓获归案。2012年4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因传唤不到案,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网上追逃,2014年12月19日,再次主动到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投案,并于2015年2月5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占利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被告人刘占利、吕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刘占利、吕某某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被告人刘占利、吕某某的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吕某某系主动投案,被告人刘占利系抓获到案。3、焦作市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的报案材料,证实了上访户代表王某甲称,如果焦作市自然之旅商务会展公司不赔钱,二包人又找不到,就坚决要求中站政府退付所交费用,并且赔偿所有损失。春节期间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为顾全大局,每人发放路费500元,7个人,一共3500元,并且保证三天后按实际交付的押金退付。4、群众来访登记表及信访人登记表,证实了21人,其中由袁某某代表上访人填写了此表,表达了要求政府做主,要求主办方焦作市自然之旅商务会展公司赔偿损失。5、焦作市自然之旅商务会展公司的报案材料,证实了招商邀请函是伪造的,上访人以卑劣的手段,意图要挟政府,讹诈他们公司,要求司法部门介入。6、美食展包合同,证实了焦作市自然之旅商务会展公司于2012年1月7日与李某甲、司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焦作市自然之旅商务会展公司的代表是耿某某。7、焦作市自然之旅商务会展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及税务登记证一份,组织代码证一份,及法定代表人耿某某的身份证一份,证实了焦作市自然之旅商务会展公司的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是耿某某。8、中站区委宣传部关于焦作市自然之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主办许衡广场文化庙会及庙会期间信访的情况说明,证实了如果不赔他们钱,就到市政府门前拉横幅上访。扬言还要到省政府去。还要联络清真寺派回民增援。9、中共焦作市中站区委宣传部授权焦作市自然之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授权书一份,证实该庙会具体的招商工作由焦作市自然之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负责。10、焦作市自然之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及证明一份,证实了主办方是其公司,如果发生经济纠纷均由该公司负责。11、焦作市中站信访局2012年2月17日出具的上访说明,证实了整个无理的上访过程,威胁政府。12、焦作市中站安居物业管理处于2012年2月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了在已经发现上访人员虚开收据,主办方要求报案,上访人员坚决不同意,执意要挟政府,时值春节期间,王某甲还扬言要联合宗教协会集体到省内上访,在这样的背景下,经过与领导汇报,为顾全大局,由该单位于2012年2月6日给7位商户每人支付500元路费,共计3500元,先行遣散,并保证三天后按实际交付的押金退付,王某甲方才离开。13、借条7份及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7份,证实了郭某某、袁某某等七人分别从焦作市中站安居物业管理处领取了500元,计3500元,及事发后将500元退回,及他们手中所持的收据,每人写了保证书一份。14、焦作市中站安居物业管理处收到条一份,证实了此3500元已经返还被害人焦作市中站安居物业管理处。15、刘占利女儿刘某乙交到条一份及记录条一张,证实了每个人编造的展位数分别是王某乙2个,王某丙2个,刘某甲2个,刘某丙1个,海某某2个,赵某乙2个,任某某2个,李某乙3个,赵某丙2个,石某某2个,袁某某2个,靳某某2个,王某甲3个,吕某某1个,杨某某2个。16、吕某某、王某甲、杨某某三人收到刘占利女儿刘某乙的退款条,金额分别为12000元,10500元,3000元。17、邀请函一份,证实刘占利、李某甲、司某某,将原来的入场费1000元,押金500元,变更为入场费1500元,押金3000元。18、退还条及收据14份,证实闹会人员共将3500元路费退还焦作市中站安居物业管理处和被告人刘占利等人提供的伪造收款收据条已交给公安机关。19、袁某某书写买票过程及上访事情经过,证实了虚开的票据是由袁某某买来交给李某甲的。20、广场租赁合同1份及收据3份,证实焦作市中站安居物业管理处与焦作市自然之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有场地租赁关系。21、补充说明一份,证实当时闹会所持收款票据有175500元,并要求全额退还,还要赔偿金。22、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3)站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同案犯李某甲、袁某某、王某乙于2013年3月19日已被判处相应刑罚,证实了本案中刘占利、吕某某的犯罪行为及与同案犯之间的相互关系。23、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的立功证明,证实了犯罪嫌疑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刘占利,成立立功。24、封丘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吕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二)证人证言:1、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这次美食展以3万元承包给了司某某、李某甲,后来发现刘占利有闹会的苗头并向耿某某做了汇报。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月10日,刘占利让来开会,进行开票、分工,刘占利专门叫来回民王某甲,王某甲组织人去中站区及市政府上访,7个人每人收到500元,就走了。事发后,将他本人及朋友任某某的票据退了。3、证人赵某丙的证言,证实刘占利等人在宾馆策划闹会的经过,利益如何分配,王某甲让去市政府上访,自己也与袁某某上访。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是刘占利、王某甲让闹会上访的,因为商户的生意不好,刘占利无法提成,闹会让主办方或政府赔钱,他开了4个摊位的票,妻子没有交钱,只应个名,如果成功,给他一些好处费,其余刘占利他们均分,分别去区、市两级政府上访,最后区政府答应先给已营业的七户每人500元路费,三天后去按收据领押金及摊位费。5、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与王某甲来到焦作,交了3000元却开了9000元的票,当时也不让多问,自己就跟着去区市政府上访了,后来自己的3000元也退了。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王某甲让他和王某丙一起来到焦作,吕老二通知让去开会商议闹会上访要钱。7、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只交了4500元,开票每张多开3000元,自己到造店清真寺租了工具,是吕老二让他来的,刘占利让交款开票,去过区政府三次,市政府二次,过夜一次,他将与他同去的几个人的钱后来通过吕老二要回来了。8、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在正月初九下午,打印门市部来了一高一矮两个男的,让改动邀请函的数字,将1500和3000元这两个数字改动,印了20多份。9、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父亲刘占利在2月7日打电话让她找吕某某把钱退了,还有一张收商户款的记录,其中王某甲3个摊位10500元,吕某某5个人8个摊位12000元,杨某某3000元等。(三)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与辩解:1、同案犯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司某某在中站区许衡文化广场举办美食展,叫来刘占利帮忙并占二成,到初五时吕老二想闹会,并给刘占利说之后,叫来回民商户,篡改邀请函,召集新老商户虚开收据,实际交1500元却开成4500元,有的就根本没有交钱,就是虚开的收据,约定利益分配方法,选出代表进行闹会,进行人员分工,通过给政府施压,让公司赔钱。安排完毕后,三人离开焦作,电话指挥闹会。并且证实,刘占利叫来了王某甲三人,吕某某也叫来了许多回民。2、同案犯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刘某丁在今年春节期间打电话让其来焦作中站闹会,他带来了自己的哥、叔共三人,交了10500元,订了7个摊位,每个摊位开了4500元的假收据,他做为回民代表到区、市政府上访,最后接到刘占利电话让撤,就与吕某某来到郑州找刘占利把钱退了,并证实当时回民有一半,吕某某组织除他三人外的其他回民。3、同案犯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闹会的原因是吕某某、刘占利的生意不好,李某甲认为商户少才闹的。未营业的商户没有带工具,有的工具是从清真寺借来的,是刘某丁组织闹会的,让其做为上访代表中的一员,给政府施压,让主办方自然之旅赔偿收据上的虚假款项。一共到中站信访局去了3-4趟,每趟有30-40人,到市信访局去了2趟,每趟有20-30人。4、同案犯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是刘占利提出闹会的,在668房间是刘占利组织商议的,约定新商户交1500元,开票成4500元,老商户不用交直接开4500元,如果闹会成功,交的钱不退,否则退钱。又选择了四个上访代表是吕某某、王某丁、靳某某、袁某某。其中钱是刘占利收的,票是赵某甲开的,李某甲答应在收据上写他的姓,司某某按的手印。然后他们三人离开,刘占利用手机联系了解闹会进展情况。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自己与爱人在庙会卖包子,交了1500元,由于不挣钱,刘某丁提出闹会,就是通过上访,向政府施压,让政府或公司赔偿损失,自己叫来了9个人,有4人留下,刘某丁叫开的会,刘某丁收的钱,其本人去中站区政府上访三次,去市政府二次。6、被告人刘占利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闹会的经过,但称是李某甲、司某某组织的,其他事实与本案其他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相同。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占利、吕某某与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占利、吕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因素,所敲诈的172000元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占利、吕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占利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占利,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占利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关于刘占利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与当庭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合全案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吕某某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经调查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占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二、被告人吕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杨晓东人民陪审员  许继合人民陪审员  买 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