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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正卫与陈传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卫,陈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772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卫,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陈传兵,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刘正卫与被执行人陈传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03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补偿款37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0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 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