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民初字第007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长沙长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长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786-3号原告长沙长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镇花实村。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总经理。被告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6号沙坪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剑波。本院受理原告长沙长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望民初字第0078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了被告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因原告长沙长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5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5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郭正喜人民陪审员  陈佳福人民陪审员  刘怀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