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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商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朱金亮与张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亮,张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709号原告朱金亮,男,农民。被告张喜,男,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朱金亮与被告张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金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金亮承担。审判员  岳宗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窦艳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