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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8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毕晓燕与宋为农、丁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晓燕,宋为农,丁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831-1号原告:毕晓燕,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宋为农,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丁春英,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晓燕与被告宋为农、丁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晓燕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宋为农所有的坐落在无为县姚沟镇街道下街头价值20万元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毕晓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宋为农所有的坐落在无为县姚沟镇街道下街头价值20万元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三年(2015年7月22日至2018年7月21日)。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