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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甲、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0元、利息损失5597元、迟延履行利息2492元(已计算至2015年3月29日,以后另计)、诉讼费、保全费8770元及本案执行费8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视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彭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