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郝付怀与张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付怀,张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230-1号申请执行人郝付怀,男,195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张宏,男,1985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郝付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1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张宏向申请人郝付怀偿还借款本金39.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294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宏履行部分给付义务后下落不明。后经本院向当地银行、工商部门、房管部门、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12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