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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459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何 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婉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