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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立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侯秋月对土地承包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秋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立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侯秋月,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上诉人侯秋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发民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以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侯秋月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立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侯秋月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发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大宏审 判 员  周志杰代理审判员  冯 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