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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二中与被告定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编号为130682-1601688916的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中,定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初字第97号原告李二中,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万喜林,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赵永辉,职务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会永,被告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莎,被告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二中诉被告定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不服编号为130682-1601688916的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李二中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二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左 青审判员 田统永审判员 邸雪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继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