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574号原告李某。被告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蒙雨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邓小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