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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574号原告李某。被告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蒙雨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邓小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