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润生与庞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润生,庞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352号原告:赵润生,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琦,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润生与被告庞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润生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润生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因原告赵润生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润生负担。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健辉 微信公众号“”